曾成杰死刑執(zhí)行引爭議
曾成杰死刑執(zhí)行前未通知其家屬,沒有曾成杰和其家人見上最后一面的機會,與情與法都應受到責難!我國古代斬首前也有安排死刑犯與其家人相見,交代臨終遺言的做法;近代來講人權講法治卻出現(xiàn)這種局面實屬不該!
曾成杰被執(zhí)行死刑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受到來自曾成杰家屬、社會人士以及法律學界的質(zhì)疑,引起了廣泛關注和討論?;仡櫾山馨讣旧恚山芫壓伪慌兴佬?,在于其被定罪犯有集資詐騙罪,何謂集資詐騙罪我們接下來做下簡單介紹。
何謂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有如下特點:
第一,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于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guī)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xiàn)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企業(yè)或者企業(yè)發(fā)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耙蕴摷俚淖C明文件”一般表現(xiàn)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xiàn)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于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第二,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xiàn)。根據(jù)《解釋》的規(guī)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jīng)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xiàn)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第三,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占有盡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采用大張旗鼓、較大規(guī)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范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