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鬧市被打
公安局一干了十多年公安的副局長鬧市被打確實挺讓人驚訝的。也許別人會猜是不是副局長得罪了什么人,或者做過什么不好的事情引人仇恨之類。不過就是因為副局長與打人者完全不認識也沒有結過恩怨,如此無辜的被打才讓人很奇怪。
7月4日晚,米脂縣公安局一副局長在開車經過鬧市區(qū)米脂縣城銀州路一KTV樓下,有幾名醉酒男子在打鬧,一男子以為一人上了副局長駕的車,因此起了沖突。隨后,男子喊來兩名幫手,并操起鐵鍬圍著打罵。副局長被打傷,現(xiàn)已住院治療。打人者共3人,其中一人為包工頭,已被刑拘。米脂警方表示:“打人者與副局長并不認識。也沒有任何恩怨?!?/p>
毆打與故意傷害的界限
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
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并不傷及人體的健康。
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并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于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沒有什么區(qū)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呢?不能僅以后果為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只出于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
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后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