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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易1542首歌侵權被罰25萬
近日,網易云音樂因1542首歌涉及到侵權問題,目前已被責令停止侵權并罰款25萬元。廣州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zhí)法總隊1月9日就此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該處罰決定書認定,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下簡稱網易公司)為“網易云音樂”運營主體,無法提供涉案音樂作品的來源及授權證明,經通知后未及時刪除侵權音樂作品,違反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且涉案作品數量較大,故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去年8月11日,根據受害人的投訴,廣州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zhí)法總隊對“網易云音樂”進行了執(zhí)法檢查,發(fā)現1542部涉嫌未經允許擅自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音樂作品,要求網易公司提供涉案音樂作品著作權證明,并接受調查。
2014年12月5日,此案曾在廣州公開舉行聽證會,聽證會最終認定網易公司侵犯了騰訊公司1542部音樂歌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侵犯了公共利益。根據國務院《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有關規(guī)定,總隊擬給予網易公司2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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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處罰
知名公司法辯護律師張本良提示,所謂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第十八條規(guī)定,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