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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和公司與發(fā)包人江西華耐家居產業(yè)園有限公司(以下稱“華耐公司”)發(fā)生合同糾紛,華耐公司將豐和公司告上法庭。華耐公司訴稱:豐和公司工期嚴重延誤、工程質量不達標、部分工程未完成施工建設,嚴重影響了華耐公司的經營計劃,給華耐公司方造成了較大損失。而且豐和公司提交的決算書送請金額與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審計的結果有較大出入,拒絕按豐和公司要求支付尚欠的包括350余萬元農民工工資在內的工程款和保證金共計700多萬元,這也意味著豐和公司名下的數十名農民工將拿不到自己的工資。
法院立案后,承辦法官把重點放在了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上,多次召集企業(yè)負責人和相關部門領導進行座談磋商,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華耐公司同意支付豐和公司尚拖欠的工程款和保證金共計人民幣705.4406萬余元,并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考慮到年關將至,為了確保農民工兄弟在春節(jié)到來前拿到血汗錢,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先把標的款打到法院賬戶,然后由法院把這筆錢發(fā)到農民工兄弟手中。
7日,法院向前來的農民工集中發(fā)放了工資近200萬元,剩下的部分將在核算準確后陸續(xù)全部發(fā)放到這些農民工兄弟手中。在現場,一位拿著剛領到的2萬多元錢銀行支票的農民工大叔激動地說:“我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如果拿不到這些錢,春節(jié)都不知道怎么過了,我真是打心底里感謝你們這些公正無私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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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上法庭達成調解協(xié)議
知名公司法辯護律師張本良提示,《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guī)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這一規(guī)定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據此,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二是調解書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其同意,調解書也應當同時送達其簽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簽收調解書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公司之間發(fā)生問題或矛盾,直接受難的可是最底層的農民工,幸好法院及時處理相關事宜,與兩家公司積極溝通、協(xié)商,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讓農民工也領到了該有的工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