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權新規(guī)以來我國首例
網絡的傳播速度快到難以想象,甚于寬帶甚于WiFi,一個人的好這樣傳倒是傳播正能量若是惡意的誹謗呢,后果真不敢想象。
在新浪微博和微信公眾平臺上被人發(fā)帖誹謗,男子馬力訴請法庭判令兩被告賠禮道歉,并分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據(jù)悉,該案在審理中獲得調解,新浪微博向馬力道歉,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5萬元;騰訊向其賠償1.2萬元。據(jù)了解,該案是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發(fā)布互聯(lián)網侵權新規(guī)以來,我國首例網絡名譽侵權案。
馬力訴稱,2014年4月,一新浪微博用戶發(fā)帖稱“偵探被威脅了”,該帖中直指稱馬力有生活作風問題,隨同微博還附有自己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和照片。同時,該名用戶還在微信公眾平臺。
在朝陽法院主持下,新浪微博主動提出了調解結案。今年1月5日,新浪微博向馬力賠禮道歉,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1.5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而騰訊則直接賠償馬力經濟損失1.2萬元。中以“一大波緋聞正在靠近!”為題發(fā)文。該文章在新浪微博及微信圈內廣為閱讀及轉發(fā),給其名譽造成了極惡劣的影響。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發(fā)布了關于網絡侵權的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表明,網站作為第三方平臺,有義務和責任提供誹謗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若拒不提供,應承擔相關民事或刑事責任。
![]()
網絡名譽侵權案調解
知名債權債務律師郭延虎提示,網絡侵權事件有增無減,網絡誹謗更是無處不在,網站是否應該為此承擔責任。有網絡用戶發(fā)布了誹謗等侵權信息,微博等網絡平臺是不承擔責任的,但有以下3種情況,網站需要承擔責任。
第一,被侵權人已經明確、具體地通知到網絡平臺,而網絡平臺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網絡平臺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網絡平臺不提供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致被侵權人無法向該用戶維權時,平臺一般就應先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本案就是這種情況。
《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fā)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lián)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處罰等措施。
網絡可以是一片凈土但也可以是一片荒原,關鍵看網絡背后的那個人有什么樣的想法。惡意誹謗在網上宣揚開來嚴重的甚至還可以毀滅一個人的一生,愿每一個使用網絡的人尊重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