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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已賣租戶不搬走
日常生活中,很多租客以為雖然租賃合同上約定的租賃期已到,但只要繼續(xù)支付租金便可長期居住下去。其實不然,這樣的行為構成了不定期合同,風險大著呢!
2013年11月,王佳與胡君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購買了胡君名下的一個商鋪,付清328萬元房款后,胡君協(xié)助王佳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xù)。隨后,王佳發(fā)現(xiàn)原承租戶李冰仍在繼續(xù)使用該商鋪從事經營活動,經多次催促搬離無果,王佳將李冰訴至法院。
李冰辯稱,他與原商鋪所有人胡君存在租賃關系,租賃期限截止到2014年12月。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李冰和胡君簽訂《聯(lián)合經營協(xié)議》,約定胡君提供其商鋪給李冰使用,期限為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12月12日,李冰向胡君支付租金20萬元。期滿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李冰通過銀行向胡君卡中打入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間的租金22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定,現(xiàn)李冰使用該商鋪從事經營活動,屬侵占他人財產,判令李冰立即騰出商鋪并賠償王佳商鋪在被占期間的損失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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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合同可隨時解
知名合同法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合同部主任,史劍琴律師提示,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本案中,李冰的商鋪租賃合同已到期,且之后并未續(xù)租簽訂合同。因此,雙方之間租賃關系視為不定期租賃,房東可隨時解除合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