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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編造房屋性質
中介為了能夠成功促成房子的成交,忽悠買方,隱瞞重要事實,最終詭計被識破。居間合同也因此被撤銷了,中介收取的各種費用也只能返還買家。
在中介公司的穿針引線下,陳某、邱某、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陳某以104萬元的價格購買邱某名下的一套140多平方米房屋。合同簽訂后,陳某當即給付邱某定金兩萬元,中介公司收取了陳某傭金、權證代辦費、代收評估費等。
不料沒多久,中介公司電話通知陳某由于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政策調整,涉訴房屋被調整成非普通住宅,需要多繳納各種稅費累計2.7萬余元。陳某到房管部門咨詢,得知上述房屋政策從未調整,該房屋一直為非普通住宅。陳某為此非常不滿,訴至法院,她表示,中介公司在介紹該房時,謊稱該房系普通住宅,稅率較低,所以她才買下該房。
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中介公司在代為出售房屋過程中,明知涉訴房屋系非普通住宅,為促成交易而向陳某謊稱該房屋系普通住宅,該行為已構成欺詐。陳某就此要求撤銷上述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
據(jù)此,法院判令撤銷房屋居間合同,并由中介返還傭金、權證代辦費等,邱某收取的定金兩萬元,因合同已被撤銷亦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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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撤銷
知名合同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合同部主任,史劍琴律師提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本案中,陳某本意是想購買普通住宅,然而中介謊稱非普通住宅房為普通住宅房,一步步引誘陳某購買該房,中介的行為屬于欺詐。因此,合同為可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中介應當返還陳某支付的傭金、權證代辦費等。鑒于合同撤銷,邱某收取的定金兩萬元也應當返還給陳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