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8年9月25日,馬嬋玥作為被特許人(乙方)、亮麗公司作為特許人(甲方)、景天馳作為擔保人簽訂了《加盟合同》一份。該合同條款包括:“甲方享有‘美麗媽媽’商標權(有效期:長期有效)、‘產后恢復中心’的商業(yè)名稱的使用權。甲方授權乙方在江蘇省蘇州市工業(yè)園區(qū)特許經營‘美麗媽媽’產后恢復方面的產品或服務,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限內有權使用、銷售(包括許諾銷售)甲方上述‘美麗媽媽’商標、商業(yè)名稱、與特許經營相關的知識產權及相關產品或服務。在乙方經營所在地周邊車程3公里以內,甲方對乙方門店實行區(qū)域保護政策,乙方在授權范圍內享有排他性的經營權。雙方還對合同期限、乙方使用甲方經營資源的規(guī)范以及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的特許經營費用等內容作了約定。
2008年12月23日,蘇州工業(yè)園區(qū)鋮喬美容美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鋮喬公司)成立,其法定代表人為馬嬋玥。
2009年1月6日,亮麗公司出具特許經營授權書,授權鋮喬公司為“美麗媽媽產后恢復中心”特許被特許人,在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星海國際商務廣場1幢周圍3公里范圍內使用“美麗媽媽”品牌進行經營活動。有效期從2008年12月13日至2009年12月12日。該授權書的底紋及頁腳部分均使用了上部為德文“SCH○NE MAMA”、下部為中文“美麗媽媽產后恢復中心”的文字組合標識。
2009無錫、蘇州總第20期《紅孩子》母嬰用品直購目錄第192頁顯示,地址為新天翔廣場商廈鉑金公寓的蘇州園區(qū)店在廣告中使用了中德文“美麗媽媽”標識(附圖2)?!秼胫異邸?009年9月18日至2009年10月8日第2725期顯示,地址為蘇州園區(qū)新天翔廣場1505室的蘇州店康復中心刊登的廣告中使用了中德文“美麗媽媽”標識(附圖3)。上述廣告中,預約電話均為0512-62763645。
2009年12月25日,亮麗公司在《蘇州日報》上刊登啟事,聲明其司在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只有馬嬋玥一家授權加盟店;新天祥廣場鉑金公寓1505室的美麗媽媽會所不是其授權加盟店。
2006年10月26日,亮麗公司就魏體“美麗媽媽”中文文字(附圖4)在商品國際分類第44類商品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zhí)枮?681962。2007年8月24日該申請獲得受理;2009年10月20日,獲初審公告;目前該商標處于異議階段。
此外,國家版權局于2008年3月7日對亮麗公司申請的《“美麗媽媽”產后恢復中心標志》(附圖5)予以著作權登記,登記號為2008-F-09717。該標記上部為德文“SCH○NE MAMA”,中部為一橫線,下部為中文“美麗媽媽”,以橙色和綠色為主色調。
2008年7月24日,亮麗公司向國家商務部進行了特許人備案,其特許品牌為申請?zhí)枮?681962號的已受理注冊商標及登記號為2008-F-09717的企業(yè)標志。
![]()
案例評析
特許經營資源不僅是特許人收取特許經營費用時讓渡給被特許人的資源對價,而且是被特許人利用特許經營資源持續(xù)經營并獲取利益的資源保障。作為對價,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完整有效的經營資源。如果特許人提供的經營資源具有瑕疵,就影響到被特許人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進行經營的目的的實現。由于特許人違反了合同約定,導致被特許人加盟特許體系的根本目的不能實現,被特許人有權要求解除特許經營合同,返還相應的特許經營費用;如果因此受到損失,還有權要求特許人賠償損失。
本案中,亮麗公司授權馬嬋玥使用的“美麗媽媽”商標是非注冊商標,法院沒有直接否認非注冊商標作為特許經營資源的資格,但卻以由于亮麗公司的“美麗媽媽”沒有注冊,導致當雙方約定的獨占經營區(qū)域出現第三方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中使用相同或類似標識時,馬嬋玥、亮麗公司均無法向第三方主張“美麗媽媽”標識的商標專用權為由,判決解除馬嬋玥與亮麗公司2008年9月25日簽訂的《加盟合同》;亮麗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馬嬋玥退還加盟費人民幣11萬元、服務質量保證金人民幣2萬元,并賠償馬嬋玥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
知名特許經營律師崔師振提示大家,如果特許人在進行招商宣傳時,把非注冊商標說成是注冊商標;特許人在進行信息披露時,沒有向被特許人披露商標沒有注冊的信息,都有可能被以欺詐為由判決撤銷特許經營合同,返還被特許人特許經營費用,賠償被特許人損失。因此,特許人使用非注冊商標還是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