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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墒窃诂F(xiàn)實中,很多勞動者往往沒有和公司簽訂合同,公司常常會以沒有合同為由拒絕支付勞動者報酬。
案例回顧
近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原告某公司訴稱,2013年11月20日,被告胡先生入職原告公司工作,擔任攪拌車司機一職,雙方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1000元底薪加提成。被告入職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均遭到被告的拒絕,因此,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在試用期間,由原告車隊隊長對被告負責考勤和考核。在考核期間,被告多次不服從車隊隊長管理,送貨過程中經常有違法超速行為,且經常發(fā)生小事故,經原告車隊隊長多次談話,仍堅持己見,多次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故原告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系合理合法的行為,不需要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原告因生產的特殊需要,一直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不存在加班的情況,且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實,故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者維權
知名勞動爭議律師,楊帥律師提示,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被告工作期間,原告沒有及時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主張其多次主動要求簽訂,但被告拒絕,原告無證據(jù)證明,不予采信。原告應向被告支付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2月25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6564.32元。
勞動者要學會積極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付出勞動以后爭取報酬是應該的。用人單位也應該遵守法律積極支付員工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