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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年檢出事故
車輛在投保期間,因駕駛時不當造成車輛部分損壞,車輛維修后張吉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車輛維修費用,但保險公司以其車輛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年檢發(fā)生事故為由拒絕賠付。經法院審理,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張吉發(fā)生事故的車輛維修費用。
2014年4月8日,張吉為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同年6月1日,張吉在駕駛投保的車輛準備將車倒進車庫時,不慎將車輛撞上墻,致車輛多處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張吉立即撥打了該保險公司的報險電話,保險公司派相關人員進行了現場勘查。
張吉將車輛送維修處維修,共計支付了17330元。6月13日,張吉投保的材料經相關部門檢驗合格,其遂向該保險公司索賠車輛維修費用。保險公司卻以張吉的車輛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年檢發(fā)生交通事故為由拒絕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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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也要“買單”
法院認為,本起事故的發(fā)生非車輛不合格造成,與車輛未在規(guī)定期間檢驗無直接因果關系,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對于張吉涉案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害應予保險理賠。故依法支持了其訴訟請求。
知名債權債務律師,郭延虎律師提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既然投了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就應該承擔起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