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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死亡
王某將指甲房屋出租給趙某,并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誰知趙某在租賃期限內(nèi)因車禍身亡后,王某竟然令趙某妻兒限期內(nèi)走人,這究竟怎么回事?
王某將自有房屋租給外地人趙某,兩人簽訂了書面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房屋租期3年,年租金5000元。合同訂立后,趙某即與妻子及兩個孩子一起入住租賃的房屋。一年后,趙某因車禍身亡。此時,王某正后悔租金定得太低,又有人已表示愿意以每年8000元的價格租賃此房,王某就去找趙妻,要他們搬出,說租賃合同是他和趙某簽訂的,現(xiàn)在趙某已死,租賃合同自然終止,限他們1個月后搬出該房屋。
這對趙妻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趙妻覺著這樣對他們十分不公平,于是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趙某雖然是以個人名義與出租人王某訂立了房屋租資合同,但是與其妻兒共同居住的,符合我國《合同法》第234 條規(guī)定的租賃權(quán)繼承的條件。
因此,如果趙妻提出繼續(xù)租賃該房屋,出租人王某不能反對,也無權(quán)單方面解除合同。既然趙妻愿意繼續(xù)租賃該房屋,趙某和王某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王某無權(quán)單方面終止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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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人能否繼續(xù)居住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這也就意味著,承租人雖然已個人名義簽訂租賃合同,如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死亡,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承承租人原享有的租賃權(quán),即按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承租該房屋。
因此,本案中,雖然趙某已經(jīng)去世,但是其妻兒作為共同居住人,依舊可以繼續(xù)租賃該房屋。出租人王某不能反對,更無權(quán)單方面解除合同。
知名合同法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wù)所合同部主任,史建琴律師提示,在實踐中,當多人,比如一家人,租賃房屋居住的時候,往往只是以一個人的名義作為承租人來與出租人簽訂合同,以共同居住人的共同名義來訂立合同的情況并不多見。顯然,第二百三十四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的利益。
總之,王某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趙某妻兒有權(quán)繼續(xù)承租下去,王某無法加以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