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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工程師拿18張房契找對象
黃金單身漢找對象拿房契,這是要炫富的節(jié)奏嗎?即使這么多金,工程師還是沒能抱得美人歸,在婚姻生活中,僅僅是有錢就可以了嗎?
據報道,臺灣桃園中壢市10日舉辦了一場聯誼活動,一名40歲邱姓工程師當場拿出18張房契和一大串不同用途的鑰匙,希望可以藉此告訴異性朋友,他有能力讓對方不愁吃穿,但不知道是不是“談錢傷感情”,他聯誼了二、三次都沒有成功。
美滿服務中心總干事陳健霖說,不是要炫富,是要讓對方知道他有能力可以讓女生不愁吃穿。據了解,邱姓工程師來過二、三次,本來家中就是大地主,后來父親過世又繼承大筆財產,身家至少有5000多萬(新臺幣),據傳每月靠租金就有20多萬收入,算是黃金單身漢。
邱姓工程師曾有過一段婚姻,希望透過聯誼找到人生第二春,但可能是談錢傷感情,加上他開出的條件是女方要比他小10歲,還要有氣質,所以縱使經濟條件良好,但幾次聯誼都沒有成功。
婚前財產如何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問題所作的約定,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有人認為,是對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無論在婚前還是婚后均可辦理,并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知名婚姻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婚姻部主任,易軼律師提示,婚前財產協議內容上必須合法,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的財產是指婚前財產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所得財產,它既可以是生活資料,也可以是生產資料,既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無形資產,但都必須是屬于他們兩個人的財產,如果本不屬于他們兩個人的財產或尚未確定是否存在的財產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權屬的財產,均不在此列。
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形成書面的文字,既可以是夫妻雙方自行達成,也可以是在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但公證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該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縱使臺工程師家有千金萬金也難以覓得一合適人選,是否換個方式試一下,錢乃身外之物,是多是少都敵不過對你一往情深的終身伴侶。(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