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人暴打港獨分子
香港人暴打港獨分子,香港人中也是有明事理的人的,據(jù)說打人者是退休警長,要不然身手這么敏捷。港獨臺獨分子真的需要被人打他們才能醒悟嗎?不過這種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還是不要了。
4名港人擅闖解放軍駐港部隊軍營案19日在東區(qū)裁判法院宣判,帶頭闖軍營的“香港人優(yōu)先”成員招顯聰罪名成立,被判入獄2星期、緩刑12個月。另外兩名被告張漢賢和謝詠雯,各被判罰款2000元港幣。招顯聰昨日到東區(qū)裁判法院聽取判決前,喪心病狂的喊著“港獨”的口號,被一名男子掌摑跌倒地上,并斥責招是“漢奸走狗”,在場警員立即拘捕施襲者,這位施襲者是退休警署警長。
擾亂法庭秩序怎么處罰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