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遼寧兩公務員被刺死
遼寧兩公務員被刺死,目前可以確定不是干群矛盾,是仇殺。人們有法律不用,個體復仇的年代什么時候到頭啊?或許必要的一個因素就是司法公正。被害人的身份影響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嗎?
遼寧錦州北鎮(zhèn)衛(wèi)生系統(tǒng)兩名公職人員在工作地點被不明人員用刀刺傷,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嫌疑人在逃,警方已封鎖事發(fā)現場附近道路并將其他公職人員轉移至安全地點。當地一衛(wèi)生系統(tǒng)內部人員介紹,事發(fā)時間為3月19日午休時間,地點在北鎮(zhèn)廣寧西路的衛(wèi)生局大樓內。遇刺的二人分別為田某和劉某,為當地衛(wèi)生系統(tǒng)公職人員。
被害人身份影響量刑嗎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
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
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犯本罪,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wèi)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tài)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yǎng)、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fā)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jié)較輕情況論處。
所以,即使是公務員,也不在量刑的考慮范圍之內,不會影響量刑。(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