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考狀元殺死同學
高考狀元殺死同學,自稱和馬加爵的經歷很像。曾經轟動一時的高考狀元殺死同學案件近日將公開宣判。高考狀元本是天之驕子,緣何殺死同學?“大學生因丑殺人”又一次引人深思!教育的根本意義在于分數(shù)?還是身心的健康和獨立的能力?高考狀元殺死同學,這樣的悲劇何時能終止?
本月28日下午,曾轟動一時的“大學生因丑殺人”案在開庭重審一年后,將公開宣判。2010年3月30日,因被人嫌棄樣貌丑,曾經的縣高考狀元、四川某高校大二學生曾世杰在校園內持刀殺死一名女生、刺傷兩名男生。當年12月,成都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曾世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后,有關曾世杰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結果成為爭議焦點。2012年3月,四川省高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作出發(fā)回重審的判決。昨日下午,曾世杰的辯護律師、四川舟楫律師事務所姚飛在其實名認證微博中公布了曾世杰案即將宣判的消息。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
高考狀元殺死同學,曾成杰的辯護律師姚飛稱:曾世杰有家族精神病史,作案時精神異常,應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鑒定。那么精神病人殺人究竟犯不犯罪?
目前我國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分為三級: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因此,高考狀元殺死同學,如果嫌疑人確有精神疾病,是否負刑事責任要看他當時的病情狀態(tài)。
高考狀元殺死同學,不論如何都是一個悲劇。這樣的事情甚至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只是大學生的心理健康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在生活中,法律問題時有發(fā)生,遇到時可多咨詢律師。(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