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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為給父辦戶口與其登記結婚
女兒為給父辦戶口與其登記結婚,民政局竟也為其辦理了結婚證!戶口有那么重要嗎,使得父母兩個人竟然不顧倫理道德的約束,辦理了結婚證,難道戶口背后的利益真的有那么誘人嗎?
林麗(化名)為幫父親辦戶口并取得社保,竟決定與親生父親登記結婚!但拿到結婚證后,父親仍無法取得成都戶口,也無法購買成都社保。近日,林麗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婚姻無效。最終,法院認定兩人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判決婚姻無效。
我國婚姻法有關禁止結婚的條件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患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或其他不能結婚的疾病,是禁止結婚的。
一、關于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規(guī)定
1、什么是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lián)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
2、禁止血親結婚是優(yōu)生的要求。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guī)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guī)定外,又明確規(guī)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3、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第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第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女兒和父親之間是直系血親,他們之間是法律所禁止結婚的情形,婚姻是無效的。關于我國婚姻的一些其它情形,結婚當事人可以咨詢相關律師。(法邦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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