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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記者實名舉報
新華社記者實名舉報宋林等人,令華潤集團雞犬不寧。真相未定的情況下,不能武斷地下結論。不過,這名記者的勇氣,讓人佩服。
昨天上午,新華社旗下《經(jīng)濟參考報》首席記者王文志以公民的身份實名舉報副部級官員華潤集團董事長宋林等高管,在收購山西金業(yè)資產(chǎn)的百億并購案中存在問題,致使數(shù)十億元國資流失,宋林等已構成瀆職,并有巨額貪腐之嫌。這是繼財經(jīng)雜志主編羅昌平舉報原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之后,國內(nèi)出現(xiàn)的第二例實名舉報副部級官員的案例。
舉報錯了是誣告陷害嗎
舉報是有風險的。官員們可能通過手中的權力,對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而且舉報不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法律后果。說到這里,很多人會把這事和刑法中的誣告陷害罪聯(lián)系在一起。那么,是否舉報不實都是誣告陷害罪中的行為呢?
當然不是。我們來看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
結合實際可以發(fā)現(xiàn),舉報不實分為兩種,一種是知假而告,二是不知假而告。誣告陷害是故意犯罪,只有知假而告才能構成;而后一種情形是錯告或檢舉失實,既不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也沒有可以苛責之處,以刑罪論失之過重,故不構成犯罪。這樣也有利于鼓勵民眾檢舉監(jiān)督。
這次事件中,記者是否舉報不實?假如舉報不實,是屬于誣告陷害還是錯告或檢舉失實?一切都需要真相來加以驗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