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投訴天安財險霸王條款
近日,消費者王先生投訴天安財險,因其駕駛路虎車遭遇交通事故后,高達30余萬元的車修費用卻遭遇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竟然是,王先生的駕駛證逾期未審檢。究竟駕駛證逾期未檢與能否理賠成功有著多大的關系呢?
2014年8月1日,王先生來到天安財險婁底中心支公司為愛車購買保險。當時業(yè)務員給他推薦了更便宜的電銷。王先生說,之后,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便替他打了購買保險的電話,而非王先生本人親自聯(lián)系購買。在此過程中,沒有人跟他提示免責條款。
最終,王先生花了1萬多元,在天安財險婁底中心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險等商業(yè)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1日。
2014年11月的一天,王先生駕車在雙峰縣發(fā)生交通事故。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描述,王先生在行駛過程中,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cè)翻至路邊,造成車輛受損。王先生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先生也向保險公司報了案。受損的車輛隨后被送至4S店維修。保險公司核價為34.24萬元。車修好后,王先生去保險公司理賠。被告知,因駕駛證逾期未審驗,不能理賠。
駕駛證逾期能否獲賠
本案中的焦點在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能否產(chǎn)生效力。由于該保險并非由王先生本人親自聯(lián)系購買,同時此過程中也無人跟他提示免責條款。這也意味著王先生至始至終都不知道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
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因此,如果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對投保人進行明確特殊提示,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故保險公司中的該項免責條款對王先生不產(chǎn)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駕駛證逾期未審驗,不能等同無證駕駛。所以,如果在駕駛證年檢到期后到被注銷前的這段時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也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理賠,不能按無證駕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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