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民間借貸無借條有無借款說不清
2004年,為買房子外甥李成向舅舅張慶借了5萬元,由于雙方是親戚關系,平時走動也比較多,出于信任沒有打任何條子。2008年,張慶向李成索要借款,李成卻稱從未借過錢,雙方為此數次發(fā)生爭執(zhí)。7月16日,張慶再次找李成要錢時,雙方發(fā)生沖突并撥打了110,公安機關出警予以協調。究竟有無借款,由于雙方都是口頭陳述,各執(zhí)一詞,不禁成了一個不解之迷。但在8月26日,張慶在派出所接受詢問時終于承認,自己在2004年為買房借了舅舅5萬元,之所以現在不承認了,是因為舅舅說話不算數。
張慶見李成遲遲無歸還借款的意思,無奈之下起訴到法院,李成接到訴狀后見張慶無法提供借款的書面證據,便動起了歪腦筋,9月11日,李成夫妻來到派出所要求翻看當初所承認借款的筆錄,當民警將筆錄交給李成翻看時,李成的妻子突然將丈夫手中的筆錄當場撕毀,為了怕別人將碎片再次粘上,還將碎紙片也裝在包內離開了派出所。
結果:撕毀筆錄成證據債權人利益得維護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慶為向李成主張借款而向法院起訴,雙方為此發(fā)生沖突,李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已承認向張慶借款50000元用于購買房屋的事實,后來李成的妻子在看閱筆錄過程中將筆錄撕毀,致使張慶無法提供李成承認借款事實的證據材料。雖然張慶不能提供李成借款的書面證據,但派出所的接處警記錄及李成承認借款、撕毀借條的情況說明已足以證明事情的來龍去脈,李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應當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最終一審判決李成于判決書生效后一次性給付張慶50000元。
律師說法:
上面的案例就是一個,因民間借貸不打借條,而引起的糾紛,現實中這樣的例子很多,其實很多債權人不是不想打借條,只是礙于“情面”覺得平常彼此關系好,如果要求對方打借條會傷了感情。
但從法律角度講,民間借貸最好是要簽訂借款合同或者寫欠條,防止日后發(fā)生糾紛無法舉證,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口頭約定是很難證明債務關系的,如果債權人拿不出有效地的證據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那么債權人將有可能承擔敗訴后果。
本案中針對借款行為雙方沒有書面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原本債權人很難證明債權關系的存在很可能敗訴,但是被告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對債務關系的承認即相當于“自認”,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為證據予以采信。
于瑞律師辦案心得:隨著經濟的發(fā)展,企業(yè)的法律意識也有所提高,在企業(yè)運行中,合同糾紛及勞資糾紛日益增多,面對這種情況,律師應當指導企業(yè)防范于未然,將企業(yè)的損失降到最低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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