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元762年,也就是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的6月,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陸路交通樞紐高昌城,發(fā)生了一起嚴(yán)重的交通事故:一男一女兩個八歲的孩童,被一輛奔馳的牛車撞成重傷,引出了一場刑事附加民事的官司。
6月的高昌城,驕陽似火,天氣悶熱。市民史拂八歲的兒子金兒和曹沒冒八歲的女兒想子在商人張游鶴的店鋪前玩耍時,被一輛拉土坯的牛車撞傷,兩個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人是“行客”靳嗔奴的“年工”、30歲的年輕男子康失芬?!靶锌汀本褪莵砀卟錾獾耐獾厝?,“年工”就是雇傭一年的長工。這個案件的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發(fā)現(xiàn)的。該卷宗提供的審判程序和處罰原則都比較完整,揭開了1200多年前那次車禍的事實真相,讓我們看到了唐代交通肇事處理的具體方法。
事情發(fā)生后,史拂和曹沒冒分別向官府提交了呈辭,陳述了孩子被牛車軋傷的經(jīng)過,向官府提出了處理的要求,也就是把雇主靳嗔奴告上了法庭。史拂的呈辭這樣寫道:“男金兒八歲,在張游鶴店門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將車碾損,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見困重,恐性命不存,請?zhí)幏?。?jǐn)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p>
案件是一個叫“舒”的法官處理的。在案件調(diào)查中,舒先是詢問肇事人康失芬,康失芬說牛車是借來的,自己“駕駛技術(shù)”不過關(guān),在牛奔跑的時候,自己“力所不逮”,以致釀成大禍。法官舒問康失芬有什么打算時,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將醫(yī)藥看待。如不差身死,請求準(zhǔn)法科斷”。康失芬態(tài)度還算可以,就是先請求保外為傷者治療,如果受傷的人不幸身亡,再按法律處罰自己。
按照唐朝法律《唐律疏議》卷二十六之規(guī)定:“諸于城內(nèi)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人者減斗殺傷一等?!痹谌藚仓信苘囻R而導(dǎo)致他人死亡的,為故意殺人罪,僅比斗毆殺人罪輕一等。斗殺傷就是故意殺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減一等,就是流放三千里,這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級。一般還有附加刑——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鎖勞動。但受害人傷勢尚未確定時,要先采取一個措施,在唐朝的司法中,這叫“保辜”,待受害人的傷勢確定——或死或傷,再行量刑處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康失芬這個案件,保辜期限是五十日。他今后的命運,要根據(jù)這五十日之內(nèi)金兒和想子的病情來判斷。如果金兒和想子只要有一個人死亡,等待他的應(yīng)該是“長流三千里”。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古代對交通肇事的處理是非常認(rèn)真非常嚴(yán)格的,也看出了當(dāng)時的統(tǒng)治者對交通肇事案件的重視程度。當(dāng)然,唐朝的牛車肇事與我們現(xiàn)在的飆車肇事、醉駕肇事比起來,只能是小巫見大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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