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離婚律師為你解讀:重婚的概念,重婚認定,重婚會受到什么處罰。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也有學者認為,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不論其定義是何種形式,重婚的實質(zhì)構成要件是一致的。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婚姻法》及《刑法》對于構成重婚的犯罪行為進行如何處罰進行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guī)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實踐中,事實上的重婚取證難度相對較大,主要取證要點有二點:
1、證明連續(xù)共同居住一段時間的持續(xù)性。一般說來,法律對構成重婚的男女雙方同居的時間要求要有一定的連續(xù)性和持續(xù)性,一般應在幾個月以上。
2、證明以夫妻形式共同生活的外在表現(xiàn)性。實踐中表現(xiàn)的重婚行為往往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一般不會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大部分均是外在表現(xiàn)讓周圍群眾以為是夫妻關系。構成重婚一般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實踐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y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jù)。
195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關于重婚如何認定的批復,仍可以借鑒。該批復指出: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個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xiàn)在還存在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的話,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nèi),以通奸關系同居,離開該地后,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了解只是臨時姘居,這種同居就只能認為是臨時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至于某一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重婚,抑或僅是單純非法同居,這要根據(jù)具體案情認定,即如你院所舉案例,判決認為是重婚,按照上述看法,也并不錯誤。我院去年4月15日法研字第7023號函復昆明鐵路運輸法院關于重婚問題的一點,只是要提醒他們:不要把任何非法同居都認為是重婚。另外,非法同居雖不一定都構成重婚,但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以前,我們的看法是,有的還可以認為構成妨害婚姻家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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