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閨蜜當了小三,丈夫欠了小三錢
2012年9月,原告周某手持一張借據(jù)將郭某、廖某夫妻告上法庭。周某訴稱,2012年5月29日,郭某向她借款6萬元,約定隨時追討,隨時還款。借款后,周某多次催討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郭某、廖某夫妻共同償還6萬元借款及利息。
結果:婚內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承擔連帶責任,理應償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郭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未能提供任何證據(jù)推翻周某所證明的借款事實,原告周某要求被告郭某償還欠款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婚內債務一般屬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
一、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guī)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具體包括下面幾個方面: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所負債務,離婚時應當一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jīng)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jīng)營所負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jīng)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無法共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yǎng)子女所欠的債務;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jīng)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jīng)過八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jīng)過四年;夫妻均舉不出有力的證據(jù),證明為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
7、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十年以上,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復員轉業(yè)費;
8、夫妻兩地分居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
二、夫妻共同債務誰來償還?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夫妻共同償還。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廖某系郭某合法妻子,又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郭某對原告周某的六萬元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應與郭某承擔共同還款的連帶責任。
趙劍律師辦案心得:律師的職責除了提供法律服務,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外,更重要的使命是化解矛盾,將訴訟外的風險降至最低,做當真正為當事人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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