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用期法律禁忌一:三類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以上三類勞動合同均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法律禁忌二:試用期期限的設定需根據(jù)勞動合同期限來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
試用期法律禁忌三: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若據(jù)此使用試用期規(guī)則解除勞動合同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法律禁忌四:約定試用次數(shù)有嚴格限制(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法律禁忌五:試用期工資有嚴格限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法律禁忌六: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要依法進行(如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需提前制作好錄用條件并告知勞動者,同時需掌握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jù),然后以不符合錄用條件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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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春律師,湖南永州人,法學學士,中國司法部注冊律師,深圳律師協(xié)會會員,廣電集團深圳都市頻道《法觀天下》節(jié)目嘉賓律師,深圳律協(xié)勤學上進青年律師,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優(yōu)秀律師,獲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2014年度“辦案能手”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