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涉及掛靠、代理關系的案件審理中,責任主體以及與之相關的責任性質問題,是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也是法庭調查的重點。目前,各地法院、各審判庭,甚至不同合議庭之間,就該類案件的處理,存在著明顯的司法尺度不一現象,不僅影響了司法裁決的權威性和公信度,甚至延及續(xù)后的說服社會、說服當事人的能力。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不單純是一個法律適用問題,更重要的是司法觀念問題。
掛靠的法律屬性
所謂掛靠,是指被掛靠企業(yè)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掛靠關系有兩方當事人,主要解決的是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yè)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該權利義務關系的實質是一種借權(從掛靠人的角度)或授權(從被掛靠企業(yè)的角度),只要這種借權或授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就應當認定有效。
但就建筑業(yè)掛靠而言,由于我國建筑法規(guī)定建筑行業(yè)實行特許經營,該特許經營權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因此借用方為解決資質等級為目的而借權經營的,屬于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應認定掛靠協議無效。至于建筑合同是否有效,則應區(qū)別對待,即在工程甲方明知掛靠存在的情況下,建筑合同為無效合同;在工程甲方不明知的情況下,建筑合同為可撤銷合同,甲方可以要求被掛靠企業(yè)履行合同義務,也可以以欺詐為由申請撤銷。
由于掛靠的核心是借權或授權,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掛靠應當屬于委托合同的范疇。但它又與通常的委托合同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1)被掛靠人為建筑企業(yè),而受托人不限于此;2)雖然受托人和借用人都要以委托人或出借人的名義行事,但一般情況下,委托合同約定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務由委托人承受,而掛靠協議則約定借用人借權經營的后果由借用人自負;3)在有償的情況下,雖然受托人和借用人都要完成一定的事務,并通過完成一定的事務而受益,但受托人不需要向委托人支付費用,反而有請求委托人支付報酬或支付墊付費用的權利,而掛靠人卻要向被掛靠企業(yè)支付一定的所謂管理費;4)受托人是為委托人完成事務,掛靠人卻是為自己完成事務;5)委托合同的標的是履行委托事務,掛靠協議的標的則是建筑資質等級。
掛靠不同于企業(yè)承包,后者的標的在于企業(yè)的經營權,而前者的標的在于建筑資質等級,而不是建筑企業(yè)的經營權,形成掛靠后,出借人的經營權并不發(fā)生變化和轉讓。掛靠也不同于工程承包或分包,后者的標的是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權利義務。
掛靠與代理的區(qū)別與轉換
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有三方當事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它要解決的是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由誰承擔責任的問題,其中前二者之間為代理的內部關系,即委托關系,后二者之間為代理的外部關系,是真正的合同相對人,行為人也即代理人在表意時,體現出的是被代理人的人格。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掛靠并不等同于代理,前者只相當于代理的內部關系。如同委托關系一樣,掛靠通過一定的條件或行為,可以轉化為代理。包括兩方面:第一,是以誰的名義進行的交易行為。由于代理是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因此行為人必須披露被代理人且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為,以體現出被代理人的意志,此為形式要件;第二,被代理人是否有授權,或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代理權存在,該理由是否正當。代理的目的就是使第三人與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形成合意,第三人相信行為人的意思就是被代理人的意思才使得意思表示一致,代理始得成立,也就是說第三人應當是一個善意的第三人,其締約基礎在于對被代理人的信任。此為實質要件。只有該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才發(fā)生掛靠向代理的轉換,欠缺任何一個條件,轉換的連接點即不存在,行為人的行為將被視為其與第三人之間的獨立交易行為。很顯然,這是由代理關系的法律特征所決定的。
劉四國律師辦案心得:建設工程類案件,標的大,各方博弈激烈,專業(yè)性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辦案律師,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為了客戶的利益無不竭盡全力,乃至竭盡團隊之力!
關注微信“劉四國律師”(微信號liusiguolawyer),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劉四國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5811286610
中國最專業(yè)的建筑工程法律服務平臺,致力于為您提供最專業(yè)、最高效的建筑工程法律服務!關注劉四國建筑工程律師,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