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09年2月19日晚上23時30分許,某運輸公司司機黎某駕駛載有衣物的貨車回家,并將該貨車停放在深圳市南山區(qū)創(chuàng)世紀某花園出入口處。次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張某駕駛面包車搭載被告人魏某、被告人李某、被告人章某來到某花園出入口處對黎某貨車內(nèi)的衣物實施盜竊,張某負責駕駛面包車并將面包車停在貨車后面,章某用事先準備好的大鐵鉗剪短貨車后尾箱鎖,然后由魏某、李某、章某將貨車內(nèi)裝有牛仔女褲、圍巾的紙箱搬到面包車上,隨后四人駕駛面包車離開。四人共盜得牛仔女褲774條、圍巾640條。經(jīng)鑒定,被盜的牛仔女褲、圍巾價值共計18萬元。經(jīng)深圳市南山區(qū)公安分局多番追查,上述被告人于2009年7月22日被抓獲。隨后,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判決,魏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辦案經(jīng)過】
魏某在一審中被判處十年重刑,讓魏某家人始料未及。后經(jīng)多番打聽,魏某家屬找到了馬成律師,委托其代理上訴及二審辯護事宜。馬成律師臨危受命,在短短上訴期10天內(nèi)通過認真查閱案卷材料,與魏某進行幾次會面,得出原審量刑明顯不當?shù)慕Y(jié)論,制定了罪輕辯護策略,提出了如下上訴辯護意見:
1、魏某未策劃盜竊,作案車輛也不是其提供的,其也未負責銷贓,最后也僅獲得分贓400元錢,在盜竊中屬于次要實行犯,屬于從犯,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jié)。
2、贓物價值并非依實物進行鑒定,鑒定結(jié)論不客觀,不公正;
3、魏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一直很好,積極悔罪,其只因生活困難,父親身患重病,急需醫(yī)療費才參與盜竊,其情可矜,可酌定從輕處罰。
【判決結(jié)果】
在馬成律師的不懈努力下,二審法院采納了馬成律師的辯護意見,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判決,認定原審判決未根據(j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實際地位、作用的不同進行區(qū)別量刑,致量刑欠妥,應予以糾正,最后改判魏某為有期徒刑六年。魏某家屬對馬成律師的工作成果予以了充分肯定。
【相關法條】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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