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备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p>
實踐中,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都是支付給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而由于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通常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揉在一塊,分配給村民,后再統(tǒng)一調整本村(組)農業(yè)承包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決定了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是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土地共有人應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就應由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參與分配,這與法律規(guī)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性質是相一致的。那么,依何標準來確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呢?
在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主張:①戶口說,認為只要戶口在該村(組),就享有該村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權。②事實主義說,認為只要是長期在本村(組)生活,就應當享有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權。③生活來源說,認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為個人主要生活來源,就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既要反映征地補償費的本質,又要有利于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由于很多農村沒有成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財產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進行管理,這種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本村(組)的村民。
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依據(jù)一般應以戶籍為原則,但戶籍又不是唯一依據(jù),還應結合地權進行考慮。如果某人戶口在本村(組),只要他(她)的農民身份沒有改變,依附于村(組)集體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體土地的地權,他(她)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團體里的一分子,他(她)就和其他集體成員一起,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主體的一部分,就應該成為征地補償費的受益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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