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后,會主張自己是對相關事項產生了誤解,才會簽合同的,所以這個合同不能作數。那么,應該怎么辨別合同簽訂時的重大誤解呢?下面資深的律師將為您具體闡述。
對以下內容的誤解,會構成重大誤解:
1、對合同性質的認識錯誤,此種錯誤多為單方誤解。
未成立,是指當事人沒有形成合意,對合同性質的誤解時,如果是一種事實上的錯誤,則使設定的權利義務與合同意圖或合同目的明顯不一致。
如果對合同性質理解錯誤,并不危及合同意圖或合同目的的實現,則合同仍可成立。如雙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識,將定作合同誤解為買賣合同,這種誤解,一般是共同誤解。這種誤解既不能認定為導致合同撤銷的重大誤解,也不能認定合同未成立。因為,這種誤解通常只是對合同的名義理解錯誤,對當事人合同目的的實現,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影響。
2、對合同標的同一性的認識錯誤。
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標的同一性認識錯誤,其結果是合同不能成立。相互誤解,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精神,應當按未成立處理。對合同標的同一性的認識錯誤,不能等同于對合同標的質量、特征的認識錯誤。
由于對合同標的的質量、特征上產生了錯誤,實際上違背了真實意愿,此種情況可以通過合同解釋進行救濟,如果通過合同解釋不能取得圓滿的結果,也可以按重大誤解來處理。為盡量保護交易關系,應優(yōu)先采用解釋規(guī)則處理糾紛。
3、關于對標的是否存在的認識錯誤。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誤以為標的存在,待到后來,才發(fā)現標的并不存在。
專業(yè)的律師提醒您:在實踐中,除了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之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董澤云律師辦案心得:當事人找我們打官司,是因為遇到難題,這時律師應該站在他們的角度思考問題,只有這樣,才能與當事人產生共鳴并達成共識。在辦案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與當事人溝通,發(fā)現一切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和證據,有時多問幾個問題,多交流幾次,完全可能發(fā)現一些意想不到的收獲,為案件帶來重大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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