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小孫在北京某廣告公司工作了十年,由于公司業(yè)務調整,需要更換辦公地點到上海。小孫不愿意去上海發(fā)展,雙方就于2011年1月協(xié)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簽署的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小孫與公司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在收到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后,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糾紛”。后,廣告公司按照小孫每月5000元工資標準和工作十年的年限支付了小孫5萬元的經濟補償金。2011年3月,小孫提起了仲裁申請,主張因雙方僅簽訂了期限自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書面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間未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共計12萬元。庭審中,公司認可雙方未及時續(xù)簽勞動合同,但主張雙方已經簽訂協(xié)議書,明確“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糾紛”,故不同意小孫的訴訟請求。小孫則主張當時簽訂協(xié)議書的時候不知道還有上述法定權利,要求撤銷雙方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最后,仲裁委支持了小孫的申請請求。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般而言,法院在處理無爭議承諾的案件時,會審查勞動者所主張的訴求的合理部分是否遠遠高于承諾書的金額,如果差距不大,則可以認可承諾書有效;否則,則應考慮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小孫權利受損明顯,且公司在協(xié)議書中并沒有列明小孫應該享受哪些法定權利抑或小孫明確放棄了哪些法定權利。因此,小孫主張撤銷協(xié)議書的主張得到了支持。
實踐中,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xié)商解決糾紛的時候,一定要完善協(xié)議書中的條款,不能簡單的書寫“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糾紛”;而應逐項列明勞動者所放棄的法定權利,否則,用人單位可能承擔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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