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貨車司機駕照被扣14分
貨車司機發(fā)生車禍,將摩托車主撞傷。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竟然以投保貨車已被扣14分為由拒絕賠償。這究竟是否屬于無證駕駛的情形?法院又會如何判決?
2012年2月27日15時許,張強(化名)駕駛重型罐式貨車在日照嵐山區(qū)境內的省道341線與騎摩托車的陳偉(化名)相撞,致陳偉受傷。交警認定,張強對陳偉的傷需承擔一半責任。后因賠償問題,陳偉將張強及其單位,以及張強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嵐山區(qū)法院。嵐山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在交強險限額內,保險公司賠償陳偉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合計80508元,貨物運輸公司賠償陳偉伙食補助費、法醫(yī)鑒定費合計1500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保險公司提出主張,他們到交警部門對張強的駕駛證進行查詢得知,張強的駕駛證在發(fā)生事故時已被扣14分,因此張強發(fā)生事故時屬無證駕駛,按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官介紹,本案中,雖然事故發(fā)生時張強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記分達14分,但并非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不屬于無證駕駛的情形。故對保險公司主張二審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遂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無證駕駛的處罰
無證駕駛是指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者與所持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被暫扣、被扣留、扣押期間駕駛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本案中,雖然貨車司機的駕駛證被扣了14分,但并沒有出現(xiàn)被吊銷等無證駕駛的情形。因此,保險公司不能依無證駕駛進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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