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陸某系建筑工程隊老板,承建某局大樓建筑工程。工程完工后,為拜托該局局長邢某在工程款撥付上給予關照,分兩次向邢某賄送現(xiàn)金8萬元,并贈送高檔男裝及手機提貨卡一張,共值2.5萬,被告人邢某在提走男裝及手機前,即遭舉報案發(fā)。
【意見分歧】
本案中,被告人邢某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取他人財物構成受賄罪事實清楚,并無爭議,然而對于邢某受賄數(shù)額的認定卻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收取陸某賄送的現(xiàn)金8萬元事實清楚,但收取的2.5萬禮品的提貨單尚未兌現(xiàn),不應認定為受賄數(shù)額,故邢某受賄數(shù)額應為8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收取陸某賄送的現(xiàn)金8萬元及2.5萬禮品的提貨單,但提貨單未領取即案發(fā),被告人未實際取得財物,該部分賄賂財物應認定為未遂。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邢某收取陸某賄送的現(xiàn)金8萬元及男裝、手機提貨單價值2.5萬,應認定受賄數(shù)額為10.5萬。
【律師點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團馬成律師同意第三種意見。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正常職能的行使,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系?!缎谭ā返谌侔耸鍡l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蓖瑫r《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jù)受賄所得數(shù)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笨梢?,受賄數(shù)額的認定對于行為人定罪處罰有著重大的影響。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受賄數(shù)額的認定問題,分歧的原因在于本案被告人收受的是提貨單這種特殊“財物”,提貨單可以提取禮品,但與一般意義的財物有明顯的區(qū)別。對此,知名深圳刑事案件律師馬成律師分析如下:
一、受賄罪既遂的要件
目前,理論界對于受賄罪既遂的要件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只要行為人接受他人財物,即可達成受賄罪的既遂;另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需滿足收受賄賂,同時為他人謀取利益兩項要件方能完成受賄罪。馬律師認為,行為人受賄的實質就是“以權謀私”,即憑借自己的職位、職權地位產生的特定制約關系或影響力,為自己謀取私利。受賄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后,其犯罪目的即已完成,而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者接受財物的手段,是因為接受了他人財物而付出的相應“對價”,并不影響犯罪的既遂,將“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受賄犯罪的主觀要件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受賄人只要實際接受財物,即可構成受賄罪的既遂。
二、受賄罪實際收取財物的認定
如上文所述,實際收取財物對于受賄罪的定罪及量刑均有影響,而實踐中收取財物的表現(xiàn)形式復雜多樣,馬律師認為應以財物是否脫離所有人的控制,并實際置于行為人的控制為標準。被索取或收受的財物已脫離所有人的控制并實際置于受賄人控制之下的為既遂,反之則為未遂。
基于提貨卡的性質,實際控制提貨卡的客戶有權要求商場給付貨物,本案中,陸某向被告人贈送男裝及手機提貨卡,便已失去對男裝及手機的控制,而行為人邢某有自主領取男裝及手機的權利,可以認定為實際控制財物,即可認定為“實際收取財物”。
綜上所述,被告人邢某的受賄數(shù)額應為10.5萬。
馬成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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