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所有豫CKUXXX豐田轎車(發(fā)動機號F36XXx)于2011年12月15日在被告處購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雙方約定的保險期間是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12月15日,原告按約定向被告交納了保險費用。2012年9月25日凌晨該被保險車輛停放在西工區(qū)牡丹橋下停車場不幸被一輛不明身份的電動車引燃,造成涉案車輛報廢的保險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以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中國人保洛陽分公司只同意賠償70%,無奈原告起訴至西工區(qū)人民法院。
本案爭議的焦點:
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按保額足額賠償?
原告方的觀點:
一、保險公司辯稱只賠償原告70%的損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1、本案不存在找不到第三方的情形,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及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的答辯,本案的保險車輛受損過程是,電動車電器故障引起火災將旁邊的奇瑞牌轎車(豫C9XXx)引燃,奇瑞轎車又將涉案保險車輛引燃。涉案保險車輛直接受損的原因是奇瑞牌轎車,所以說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此案件找不到第三方沒有事實依據。
2、涉案保險車輛折舊的問題,在原告投保時被告已經根據相關條款進行折舊處理,原告的新車購置價為199800元,而原告在續(xù)此起保費的時候已經變?yōu)?83510元。被告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再折舊一次,這對原告是極為不公平的,即便被告在投保時已經告知,但根據法律規(guī)定此條款存在理解上的爭議,應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釋。
3、被告提供2張內部保險條款想以此證明被告的主張缺少法律依據。第一、該條款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不能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不具有證據的特征,第二、該條款系被告內部提供的格式條款,在原告購買保險的時候沒有對該免賠的部分進行明確提示、逐句進行解釋,用加黑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第三、該條款免除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排斥了投保人的主要權利。根據《合同法》第40條《保險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應為無效條款。
二、被告應全額賠償原告的車損
1、雖然本起事故是因第三方引起的,但是原告可以以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也可以選擇請求第三方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現(xiàn)選擇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可以向原告賠償后,再向第三方進行追償。
2、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約定,原告已經履行了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并且該起事故是在保險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就應當對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訂立合同應嚴格遵守公平正義、誠實信用的原則,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免除了保險公司賠償義務,排斥了投保人要求理賠的正當權利,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為無效條款。原告之所以為愛車購買保險,就是為了換取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被告方的觀點:
被告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時已經履行明確告知義務,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時,機動車損失保險免賠率為30%。本案中由于原告找不到責任第三方,故保險人依據本合同條款的約定,只能原告賠償70%的損失。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為豫ckuXXX豐田轎車購買車輛損失保險,雙方已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2012年9月25日,豫ckXXX8豐田轎車遭火災被燒毀,依據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責任。關于保險賠償金的計算,應按保險合同條款計算,則本案豫ckXXX的實際價值應是,新車購車價199800元減去折舊費39560.4元(199800×33個月×0.6%),為160239.6元。故本院認為,此保險單上的保險金額是依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二項,即按照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F(xiàn)豫ckXXX豐田轎車已被燒毀、報廢,此情況符合條款第二十七條中“發(fā)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时桓鎸υkXXX豐田轎車的損失應按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賠償原告160239.6元。被告賠付原告后,則該車殘骸應歸被告所有,并且被告享有向責任第三方追償?shù)臋嗔?。關于被告辯稱的第三方找不到,應免賠30%的問題,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律師評析:
本案原告由于找不到負有直接賠償?shù)牧x務人,只能抓住保險公司這一救命稻草。在此中情況下,原告別無選擇,只能以保險合同的約定選擇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并且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的約定向原告進行理賠,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以依據《保險法》第60條的規(guī)定向負有賠償義務的人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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