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有別于股份有限公司,源于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資合性相結合的特點,而股份有限公司更強調(diào)資合性,是指在有限公司的成員之間,存在著某種個人關系,這種關系類似合伙成員之間的那種相互信任的關系,表現(xiàn)在公司法的制度設計上,包括以下幾個要素:1.股東人數(shù)有限制,在各國公司法中,對有限公司,大多規(guī)定了最高人數(shù)的限制;2.公司的資本只能由全體股東認繳,禁止公開募集資本(公開募集是指面向社會公眾和不特定的任何人募集資本);3.股東之間關系更多靠內(nèi)部契約(協(xié)議)進行約束;4.對外轉讓股權存在一定的限制條件。各國普遍限制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如果要轉讓,通常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或獲得相關人的同意,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這些特點使有限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特殊的法律考慮。
(一)股權來源問題
有限公司的資本不劃分為等額股份,也不發(fā)行股票,但這并不會構成有限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資本沒有股份化依然可以按其股權比例實施股權激勵,真正的問題是用于股權激勵的股權來源。從理論上來講,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的股權來源可通過以下方式:一是股權預留;二是股權回購;三是現(xiàn)有股東直接轉讓;四是讓激勵對象認購公司增資的份額。
首先,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內(nèi),股份預留存在法律障礙,所謂股份預留是指公司采取授權資本制或者折衷資本制,在公司成立以后,董事會有權根據(jù)股東會授權,隨時增發(fā)新股,如股東有意在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就為股權激勵的實施預留股份而增大注冊資本并增加其認繳的出資額,只能通過出資額或股權轉讓的方式使股權激勵的對象獲得公司股權;其次,對于股份回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qū)蓶|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這條規(guī)定是公司回購股份的法律依據(jù),但是以上規(guī)定置于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和轉讓中,可見以上規(guī)定并不當然適用于有限公司,雖然有觀點認為,既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為實施股權激勵而進行股份回購,為什么更封閉更私密的有限公司不可以呢?筆者認為,公司不能隨意回購公司股票是資本維持原則使然,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則是例外規(guī)定,例外規(guī)定的適用不宜輕易類推或擴大,因此,有限公司通過股權回購的方式實行股權激勵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或者至少是有很大爭議的。
再次,對于股東直接轉讓股權,這在理論上是沒有法律障礙的,但是在操作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確實不能忽視的。
最后,對于通過增資的方式來提供所需股權,這種方式需要啟動增資的程序,按公司法的規(guī)定,需要三分之二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若采用此種方式提供股權,在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時,需確保增資方案在需要時能順利通過,且原股東放棄增資的優(yōu)先權利,這種方式一般也要求公司利用公積金轉增資本的方式為激勵對象提供資金來源,這就需要在股權激勵方案設計時,進行多方面考慮并準備相關的法律文件。
(二)股東人數(shù)的限制
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一般認為,受此限制,有限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后,股東人數(shù)也不得超過50人。因此,若有限公司要實行較廣范的股權激勵計劃,股東人數(shù)要超過50人,則應采用間接持股的方式,即員工不直接以股東身份持股,而通過其它持股載體來享有股權。
實踐中,間接持股通常包括5種形式:職工持股會、工會、自然人代持、信托和殼公司持股。根據(jù)目前的相關規(guī)定,職工持股會和工會都不能成為公司股東,不能作為員工持股機構。而自然人代持,則產(chǎn)生如何妥善保障那些未進行登記的不記名股東權利的問題,信托和殼公司持股是沒有法律障礙,最為正規(guī)的間接持股方式。信托方式是將員工持股的職能委托給信托機構行使,由信托機構按委托人意愿進行管理或者處分。殼公司持股,即由部分股東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目標企業(yè)投資,實現(xiàn)間接持股。
(三)權利實現(xiàn)與股權變動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jīng)營者,獲得公司股權的形式給予企業(yè)經(jīng)營者一定的經(jīng)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yè)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fā)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激勵對象能獲得什么樣的權利取決于股權激勵方案的設計,預計的權利能否實現(xiàn)需要靠法律制度的保障。股權激勵方案給予激勵對象只是經(jīng)濟收益還是完整的股東權利,其法律安排是不一樣的。若只是經(jīng)濟利益(股權的增值收益或分紅權),一般不涉及股權的變動,但會涉及原股東分紅權的讓渡;而獲得股東權利(包括后來股權的回收等),就要解決股權變動的法律問題,如股權的轉讓方的確定及轉讓的程序(若回收的話,還涉及受讓人的確定及相關程序),原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或放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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