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某為某公司高管,持有該公司10%的股份,后因股東糾紛被迫離開公司,并將10%的股權以1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大股東高某,高某向張某出具100萬元的借條用以支付股權轉讓款。后張某根據高某的口頭指示將股權登記過戶至高某弟弟名下,且為降低手續(xù)費用,登記時的轉讓價為1元。后高某拒絕支付轉讓款,張某訴至法院。高某辯稱張某已將股份實際轉讓給其弟弟,所以其和張某的轉讓協議并未實際履行,無需支付轉讓款。律師代理意見指出,登記過戶行為完全是根據高某的指示進行的,將價值百萬的股權以1元的價格轉讓顯然不符合常理,且張某當初取得股權是以現金形式支付了對價的,并提供了相應證據。最終,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趙廣群律師辦案心得:微查秋毫,眾擎易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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