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寧海關破獲團伙走私案
團伙走私玉米被破獲,南寧海關又立大功。糧食走私入境不僅使糧食安全得不到保障,偷逃稅款的行為也嚴重的破壞了我國海關的監(jiān)管制度。
據(jù)了解,南寧海關日前破獲一起走私玉米團伙案。這一團伙涉嫌走私玉米1600噸,案值約360萬元,涉嫌偷逃稅款約170萬元。
據(jù)介紹,經(jīng)過多日偵查,南寧海關掌握了一個以孔某某為首的走私玉米團伙行蹤。10月10日,南寧海關出動30余名警力赴廣西崇左市龍州縣,現(xiàn)場抓獲該團伙成員15名,查獲涉嫌走私玉米258噸,查扣涉案運輸工具12輛及書證、物證一批。
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以孔某某為首的玉米走私團伙以設立糧食收購部為掩護,通過崇左市龍州縣水口界河沿線非設關地收購從越南分散偷運入境的玉米,伺機運往南寧等地銷售。自2014年9月至10月,該團伙共涉嫌走私玉米1600噸,案值約360萬元,涉嫌偷逃稅款約170萬元。
目前,南寧海關已成立專案組立案偵查,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走私罪的定罪量刑
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對于走私一般的物品,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玉米走私威脅到我國的糧食安全以及國家稅收的監(jiān)管制度,團伙走私的性質(zhì)就更為惡劣,嚴厲打擊走私行為,維護我國的糧食安全,保障人民的飲食健康,是我國海關的重要任務。
張曉霖律師辦案心得:進出口貿(mào)易中海關涉稅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為不懂海關法律規(guī)定及海關辦事規(guī)程造成的,而非當事人(進出口企業(yè)或進出境個人)故意所為。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指導當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國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稅;清楚海關規(guī)定和辦事規(guī)程及時處理,把損失最小化,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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