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措施是最嚴厲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直接影響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在短暫的審批批捕階段最大化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當事人爭取重獲人身自由,需要刑事辯護律師快、準、狠找到案件辦理切入點。
一、批捕與否的影響因素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影響刑事案件是否做出逮捕決定的幾個因素。
第一、案件證據(jù)情況。證據(jù)是刑事案件辦理的基石,如果一起案件缺乏定罪的關鍵性證據(jù),或者證據(jù)單一、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較為明顯的矛盾,例如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缺乏毒品鑒定結論;例如在言詞證據(jù)作為定案主要根據(jù)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主要證人證言間存在多處矛盾,這樣的案件因證據(jù)不能形成完整證據(jù)鏈,自然不能做出批捕決定。
第二,案件性質。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屬于徑行逮捕條件,即不考慮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是否存在社會危險性幾種情況,而直接適用逮捕措施。實踐中殺人、搶劫、強奸、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等具有極強人身危險性的,或者涉案數(shù)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等案件,只要證據(jù)不存在明顯問題,一般不考慮不予批捕。最高檢曾下發(fā)《關于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中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意見(試行)》(現(xiàn)已廢止),主要針對的就是案件性質惡劣、證據(jù)尚不充分的情況,文件主要精神即針對此類案件要求檢察機關一般都做出批捕決定。
第三,是否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自最高法院下發(fā)《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后,積極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成為案件做出不批捕決定的重要影響因素。如實踐中故意傷害案件致一人輕傷,案發(fā)后積極配合被害人治療、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的,一般檢察機關會做出不批捕決定。又如盜竊初犯,盜竊金額剛達立案金額,又積極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也屬于無逮捕必要的情況。
第四,犯罪嫌疑人前科情況、一貫表現(xiàn)與到案后的態(tài)度。這一因素主要考察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是否有再犯可能。《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曾經(jīng)故意犯罪,則再涉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案件的,屬于徑行逮捕情況。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前科或多次受到治安處罰的,一般會考慮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是否如實供述案情、能夠配合辦案機關的工作,也是考察其人身危險性的一個參考因素。
第五,案件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會隨時對案件進行風險評估并準備相應的預案,如果不批捕風險較大,則會優(yōu)先考慮做出批準逮捕決定。如在因社會矛盾引發(fā)的人身傷害案中,一般會考慮不批捕后所可能引發(fā)的被害人及家屬的不滿情緒、案發(fā)地群眾對案件的看法是否影響執(zhí)法機關公信力等。又比如新聞輿論影響較大案件,則會考慮是否批捕分別可能引發(fā)的社會輿論及影響。
第六,人道主義因素。在不批準逮捕案件中,有一定比例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患有不宜羈押的嚴重疾病、有需要其撫養(yǎng)的幼兒,或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老年人、孕婦等特定群體,有存在因考慮犯罪嫌疑人實際的生活困難不得已犯罪的,這些是出于人道主義考量,也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體現(xiàn)。
二、刑辯律師爭取案件不批捕結果的切入點
在上述辦案因素的影響下,我認為刑事辯護律師在爭取案件不批準逮捕結果的切入點應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第一,根據(jù)可以得到的案件信息尋找證據(jù)可能存在的漏洞。在審查批捕階段律師尚不能閱卷,這種情況下刑辯律師對案件證據(jù)情況的把握主要來源于當事人和家屬如實告知、親自現(xiàn)場查驗和案件客觀證據(jù)的復刻件等,雖然對于全面、準確把握案件情況較為不利,但并非無可作為。根據(jù)能夠掌握的案件證據(jù)盡可能還原案件事實,尋找證據(jù)可能存在的漏洞,例如案件證據(jù)較為單一的情況下,如只存在嫌疑人口供和被害人陳述,而嫌疑人對自己的行為始終不供述的話,即使在不能閱卷的情況下我們也可以得出案件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有犯罪行為的結論。又如在非法買賣地下六合彩案件中,我們得知現(xiàn)場未查獲碼單、扣繳賭資未達構罪標準,就可以由此入手,指出案件證據(jù)鏈存在的問題,建議作出不批捕決定。
第二,根據(jù)案件類型,結合當事人及家屬意見,協(xié)助做好退贓、退賠、爭取被害人諒解的工作。在較為輕微的財產(chǎn)型犯罪、人身傷害犯罪中,及時退贓、退賠、爭取被害人諒解,對案件不批捕決定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刑辯律師在此過程中,需要與當事人、家屬做好溝通,做出完備的談判方案及風險防控的預案,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做好協(xié)調、協(xié)助及適當引導工作,為委托人爭取最大化的合法利益。
第三,聯(lián)系相關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在審查批捕階段,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大小是是否做出批捕決定的重要影響因素,而能夠證明這一情況的材料,可以是基層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平時表現(xiàn),也可以是街道、村委出具的嫌疑人平時一貫表現(xiàn)的證明材料。此外,對于嫌疑人患有重大疾病且進行過相應治療的,可以將就診記錄進行提交,提醒辦案單位羈押可能存在的辦案風險。又如,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唯一撫養(yǎng)人的,也需要律師及時與相關單位取得聯(lián)系,獲取相應證明材料,及時提交偵監(jiān)部門。
三、刑辯工作在審查批捕階段要注意的問題
1、該階段時間極短,注重工作效率。
首先要注意的是審查批捕階段辦理期限短,審查批捕案件法定辦案期間為七天,實際工作日為五天,這五天時間里主辦檢察官要進行閱卷、訊問犯罪嫌疑人、制作審查逮捕意見書、討論匯報、制作法律文書等等工作,且需辦理案件數(shù)量多,可謂時間緊任務重,刑辯律師則要意識到配合檢察官辦案節(jié)奏的重要性,一定及早制作法律意見、及時提交,并盡可能與主辦檢察官做面對面交流,簡述自己對案件證據(jù)及處理結果的意見,將檢察官因工作繁忙可能沒能意識到的案件關鍵問題及時提出,對案件重點做出及早溝通,盡可能將法律意見的影響發(fā)揮到最大化。
2、法律意見書應做到條理清晰,表意清楚。
其次要注意法律意見書的制作也要配合審查批捕工作特點,要做到言簡意賅、重點突出、層次分明,使辦案人員快速接收我們要表達的要點,避免冗長繁瑣、重點不明。
最后,刑辯律師也要注意重視包括被害人、被害人家屬意見在內的其他因素對檢察官辦案的影響,這些也是在案件辦理當中的重要參考因素。
郭少軍律師辦案心得:專業(yè)的辯護要交給專業(yè)的人來做,刑事律師需要扎實的專業(yè)知識好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刑事被告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也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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