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何某訴張某、劉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
2014年7月23日,劉某與何某夫妻兩人購買濟南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預售的房屋一套,并于2017年5月28日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xù),登記的產權人為何某,共有人為劉某。
2016年6月12日,劉某與張某在中介機構居間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劉某將涉案房屋出賣給張某,成交價格110萬元。合同簽訂后,張某向劉某交付定金6000元,同年6月28日和11月18日,張某又支付劉某房款344000元、10萬元,劉某將房屋交付給張某,剩余房款雙方約定待辦理產權過戶后兩個月付清。
2017年8月31日,何某將張某及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劉某與張某簽訂的上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張某騰房。理由為,涉案房屋系其與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劉某擅自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張某明知該房屋系劉某與何某的共同財產仍然購買,但何某對此并不知情,也不同意出售該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劉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涉案房屋歸何某和劉某夫妻共同所有,何某雖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簽字,但經查明,何某之前在某售房網站上發(fā)布出售涉案房屋信息,登記的聯系電話為其個人電話,中介機構正是通過該網站獲悉涉案房源并與何某聯系售房事宜,中介機構的經辦人員也證實何某對此是知情的,故何某主張其對劉某出售房屋事宜不知情,顯然與事實不符。同時,張某與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張某信賴何某與劉某購買房屋后出售,從而購買該房屋,系善意購買,且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價格合理,張某亦支付合理對價。現涉訴房屋已交付,張某使用該房屋無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何某以其對劉某出賣涉訴房屋不知情且不同意為由,主張劉某單獨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騰房,該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案例二:朱某君訴陳某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紛一案
陳某朝與李某蘭系夫妻關系,婚后共育有兩子,長子陳某泉、次子陳某建,朱某君系陳某泉的女兒。陳某泉于1996年12月3日死亡,李某蘭于1997年11月21日去世,陳某朝于2014年11月1日去世。陳某朝系某高校職工,于1998年參加房改,購買坐落于濟南市歷下區(qū)某小區(qū)房產一處,當時李某蘭已經去世,房屋權屬狀況信息顯示所有權人為陳某朝,無共有情況。
陳某朝與陳某建于2013年7月7日簽訂濟南市存量房買賣協議,約定陳某朝將該房屋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陳某建,并已過戶。后朱某君將陳某建起訴至法院,以陳某朝擅自將其與李某蘭共有的涉案房屋出賣給陳某建,侵犯了朱某君應享有的房屋繼承權為由,請求法院確認陳某朝與陳某建簽訂的《濟南市存量房買賣協議》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涉案房屋登記在陳某朝個人名下,并無其他共有人,該房屋產權登記具有對外公示及產權推定的法律效力。陳某朝將其名下房屋對外出售,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其次,退一步講,即使涉案房屋系陳某朝和李某蘭的共有房屋,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朱某君以陳某朝對涉案房屋不享有完全處分權為由主張《濟南市存量房買賣協議》無效,該主張亦不能成立,法院對此不支持。
路焜律師辦案心得:律師不僅僅是解決糾紛和防范法律風險,而且還能為客戶創(chuàng)造更高的價值,助力客戶騰飛發(fā)展!
關注微信“路焜律師”(微信號lukun_lawyer),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路焜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5201528046
北京路焜律師,您身邊的法律專家!電話:15201528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