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生活中常常發(fā)生,想買房卻因為政策的原因而無法過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若是合同截至日期前,買方又符合了限購政策,合同還需要繼續(xù)履行嗎?
案情介紹:買方不符合限購政策,賣方拒絕履行合同
2016年6月11日,張三與李四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張三將系爭房屋轉讓給李四,轉讓價款為310萬元,雙方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辦理過戶手續(xù)。合同簽訂后,李四按約付清首付款93萬元,但是張三卻拒絕配合進行房屋過戶,故李四訴至本院,請求判決張三履行合同,配合房產過戶。
法院判決:支持李四的訴求買賣合同有效應繼續(xù)履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三已經充分注意到李四作為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購買商品房要需符合相關的政策要求,而李四簽訂合同時雖然不具備購房的條件,但是在2016年9月1日起,滿足了社保的購房條件,應認定其具有購房資格。法院判決,支持李四的訴求,張三應繼續(xù)履行合同,配合過戶。
律師說法:限購政策可導致合同解除具備購房資格應繼續(xù)履行合同
1.住房限購政策在性質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質,確實會對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繼續(xù)履行造成重大影響。對于合同訂立后由于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屬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應予支持。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返還給買受人;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適用定金罰則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經審查合同解除確實導致當事人間利益失衡,損失方要求對方補償其所受合理損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2.截至合同約定的過戶時間,若買方已經具備了購房資格,合同應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詐。
本案中,李四的社保記錄截至合同約定的最后過戶日期時已經符合了購房資格,張三不能因為合同簽訂時李四不具備購房資格而要求解除合同。
由于房產交易復雜,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盡可能減少損失。
徐紅英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徐紅英律師”(微信號fazhitiandi),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徐紅英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徐紅英
咨詢電話: 13818076833
關注徐紅英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