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行為人組織多人進行聚眾斗毆,其中一名被組織者在聚眾斗毆時殺死一人,組織者與被組織者是否都構成故意殺人罪?上海刑事律師專業(yè)為您解讀,法邦網專業(yè)刑事律師為您提供專業(yè)刑事咨詢、刑事辯護等優(yōu)質法律服務,找專業(yè)律師,就上法邦網。
行為人組織多人進行聚眾斗毆,其中一名被組織者在聚眾斗毆時殺死一人,組織者與被組織者是否都構成故意殺人罪?今天,我們將通過以下案例為大家做簡要分析。
案情簡介:聚眾斗毆又殺人
2016年11月18日23時許,劉甲、周甲、張甲與彭甲、及劉乙在酒吧喝酒,其間劉甲在該酒吧洗手間洗手盆處與蔣某發(fā)生沖突。趙某聽說其小弟蔣某被欺負,遂糾集譚某及江某、劉丙、黃某等人持“管鎩”前往酒吧欲找劉甲報復,后因劉甲逃走而未成。譚某遂打電話給劉甲,要求劉甲向蔣某道歉,雙方因此在電話里爭吵、對罵,并約好在一賓館附近打架。隨后,譚某與趙某糾集江某、蔣某、黃某、彭乙、周乙、周丙、龍某,乘坐劉丙駕駛小轎車前往匯都酒店附近尋找劉甲一伙人。雙方相遇后,譚某一方從劉丙駕駛的車上拿出“管鎩”,趙某與劉甲、劉乙發(fā)生沖突。劉甲遂從車上拿出“管鎩”,分發(fā)給周甲、張甲、彭甲。之后譚某、江某、蔣某、黃某與周甲、張甲、彭甲持“管鎩”互毆。隨后劉丙開車將劉甲、周甲撞倒在地。劉甲、劉乙爬起來后與周甲跑進附近的小巷子。譚某、江某、黃某、蔣某、趙某追進小巷。劉丙駕車也追進小巷,再次將劉甲、劉乙、周甲撞倒在地。劉甲、周甲爬起來后逃走。劉乙欲爬起來時,江某持“管鎩”多次砍擊其頭部,直至其不再動彈。作案后,譚某、江某、蔣某、黃某等乘坐劉丙的車逃離現(xiàn)場。張甲、彭甲逃至一賓館內,劉甲、周甲、劉乙經群眾撥打120送至醫(yī)院。劉乙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fā)后,江某、譚某及其他涉案人員家屬分別賠償劉乙家屬數(shù)額不等的經濟損失。劉乙家屬對江某、譚某等人表示諒解。
法院判決:聚眾斗毆時殺人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譚某組織多人持械聚眾斗毆,江某在聚眾斗毆中持械砍擊劉乙頭部致其死亡,二人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譚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江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趙某另案處理,其他人以聚眾斗毆罪論。
律師說法:聚眾斗毆時殺人的,組織者與實施者均構成故意殺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江某參加了譚某組織的持械聚眾斗毆,且在聚眾斗毆過程中,在劉乙被車撞倒后,其持“管鎩”多次砍擊劉乙頭部,導致劉乙顱腦損傷致死,依照法律規(guī)定,江某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定:譚某作為此次聚眾斗毆的組織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譚某應按照其所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因此,譚某也應以故意殺人罪論。
結語:以上就是聚眾斗毆過程中殺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案例的簡要解析,當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請相信律師,法邦網專業(yè)刑事律師將為您提供專業(yè)法律服務,從而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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