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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廣州公安通報:近日,廣州荔灣警方打掉一個以“撞車”為名實施詐騙的團伙,抓獲張某、劉某等8名涉嫌“碰瓷”詐騙團伙成員,繳獲套牌作案小汽車3輛、自行車2輛。該團伙嫌疑人故意“撞車”“碰瓷”,涂黃鱔血裝作受傷“流血”,而其同伙在電話中假冒“警察”勸事主私了,近半年來在廣州作案數(shù)十起,大部分每起騙得錢財1萬元至3萬元不等。
該團伙作案時一般為三人組合,駕車在全市范圍內尋找作案目標,當物色到作案路段時,其中一人騎自行車,伺機對違規(guī)行駛車輛實施“碰瓷”,故意“碰撞”跌倒,以此要挾事主賠償。如果事主不愿賠償或駕車逃離,其他兩名同伙會駕車攔截,“受傷”嫌疑人會通過手機撥打“110”“報警”(其實為通訊錄上同伙私人電話號碼的代號),由其同伙假扮“警察”在電話中調解,建議事主私了,否則會受到拖車扣人等處罰措施。一般事主會因為膽小怕事或者省事,接受私了,從而被騙錢財。
目前,該團伙成員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法條解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與“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兩罪的聯(lián)系: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shù)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顒樱瑧敯凑招袨樗址傅闹饕:π詠泶_定罪名并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shù)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
律師說法
該團伙利用“碰瓷”和假冒警察的手段欺騙車主,使車主在認識錯誤的情況下給予所謂的補償費,在多次作案后,數(shù)額累計已達到詐騙罪數(shù)額巨大的范圍,顯然觸犯了詐騙罪,同時也構成了招搖撞騙罪。本案雖仍在處理中,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實施詐騙獲取錢財是最終目的,假冒警察是作為實現(xiàn)詐騙的一種手段,所以在定罪時應以詐騙罪論處,從重處罰。所以希望廣大網友知道:在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國家機關的形象及其公信力損害時,即使達不到其他罪的立案標準,也會受到刑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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