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未繳納社會保險
據深圳晚報報道,牟某與某精密裝備公司2014年11月10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牟某在該公司從事銷售工程師工作,公司為牟某繳納社會保險。但在實際工作期間,某精密裝備公司并未為牟某繳納社會保險。2015年1月30日,牟某經公司同意離職。2015年2月3日,牟某突發(fā)心肌梗塞住院,發(fā)生醫(yī)療費用58677.88元;后再次就診,發(fā)生醫(yī)療費用2034.60元。牟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后,訴至法院,認為某精密裝備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致其無法享受社會醫(yī)療保險待遇。請求判令某精密裝備公司賠償醫(yī)療費損失4萬元。
法院判決:某精密裝備公司向牟某賠償醫(yī)療費用損失3.8萬余元。
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未為職工辦社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賠償職工的損失。本案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某精密裝備公司應當及時為牟某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而該司未按期依法辦理。牟某離職時,某精密裝備公司亦未告知牟某沒有辦理社會保險,致牟某離職后不久因患病住院治療無法享受社會醫(yī)療保險待遇,產生損失。對此,某精密裝備公司負有過錯責任。
律師說法: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員工如何索要醫(yī)療保險待遇?
一些用人單位出于減少經濟上負擔或其他考慮,不依法為勞動者申報并繳納社會保險,一方面違反了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征繳制度,侵害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給自身用工不規(guī)范、導致后續(xù)勞資矛盾埋下隱患??此普剂诵”阋?,最終損害了單位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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