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某縣出臺彩禮指導標準
根據(jù)北青網報道,2016年12月27日,臺前縣下發(fā)《臺前縣推動移風易俗樹立文明鄉(xiāng)風建設“德美臺前”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以及《臺前縣農村紅白事標準參照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簡稱《指導意見》)等文件,對紅白事的彩禮、酒席等標準提出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提倡喜事新辦,提倡簡化婚前程序,簡約訂婚、結婚形式。要求進行彩禮控制,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提倡“不要房、不要車,自己家業(yè)自己創(chuàng)”的自強創(chuàng)業(yè)觀,摒棄因婚借貸、婚后還賬尤其是讓老人背賬還賬陋習。彩禮總數(shù)控制在6萬元以內。
此外,《指導意見》還規(guī)定,喜宴酒席控制在10桌以內,車輛總數(shù)控制在6輛以內。文件強調,《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為當前最高標準,各地標準高于此標準的,按照此標準執(zhí)行。
當事人能要求退還彩禮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即“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據(jù)此,我們可以做如下分析:
(一)決定結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jù)。
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二)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jù)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則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三)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jù)民法通則規(guī)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紤]到問題的特殊性,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可以由雙方首先協(xié)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合意,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和家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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