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75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案例:童某某等訴上海XX有限公司股東權糾紛案[案號: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07)]
法院認為:公司章程是調整一個公司所有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法律關系的必備性文件,它是股東意思自治的體現(xiàn),但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對的,它以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為前提。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狈ㄔ赫J為,基于公司所具有的人合性,法律允許公司章程對已故股東的繼承人成為公司股東設置一定的限制條件。然而一旦章程規(guī)定繼承人可以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東資格,則該繼受取得資格的股東就應當依法享有法律所賦予的股東權利,而不應當對其股東權利加以隨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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