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瞞著老伴的3名子女,先向法院申請成為老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jiān)護人,再將老伴名下的房子低價賣給親生兒子。近日,朝陽法院判令76歲的鄭女士與其子徐某所簽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該案原告是62歲的姚女士及其弟弟妹妹3人,被告即其繼母鄭女士母子。
三原告訴稱,1960年,其父親被定為“右派”,被迫與母親離婚。1970年,父親與繼母鄭女士再婚,繼母還帶來了親生兒子徐某。1998年,父親的單位給父親分了一套房,2013年3月23日,父親去世,該房應作為父親遺產(chǎn),在各繼承人之間繼承。但前不久,他們?nèi)コ枀^(qū)房屋管理部門查詢發(fā)現(xiàn),在2010年12月,繼母在3原告均不知情的情況下,向朝陽法院申請,成為父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jiān)護人。此后,繼母又以監(jiān)護人身份,將該套房以52萬元的低價賣給了徐某。
4個月后,徐某即抵押該房,向招商銀行貸款120萬元消費。
三原告向朝陽法院提出異議申請。朝陽法院審查后,在2015年10月27日判令撤銷了繼母的監(jiān)護人身份。
三原告認為,為侵占其父親名下房產(chǎn),繼母向法院謊稱徐某是父親的唯一子女,之后,又將房子低價賣給徐某,故訴請法院判令繼母與徐某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令兩被告將房屋協(xié)助過戶至父親名下。
對此,兩被告辯稱,老人晚年患帕金森病,一直癱瘓,是徐某為老人養(yǎng)老送終,還帶父親到美國治療。老人生前一直有愿望將該房過戶至徐某名下,其曾想將涉案房屋贈與徐某,但因納稅問題才選擇了買賣方式,宣稱徐某為老人唯一的子女,也是為了手續(xù)簡化,并無惡意。房屋過戶當天,老人也到了現(xiàn)場。
朝陽法院審理后認為,鄭女士母子惡意串通,隱瞞事實,認定老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程序錯誤,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至于三原告所提的將涉案房屋所有權恢復至其父親名下的訴求,法院認為老人已去世,恢復至其名下客觀上無法實現(xiàn),故駁回了原告的該項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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