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具體的刑事犯罪當(dāng)中,有的人是主動犯罪,而有的人則是被迫犯罪。那么要是被迫犯罪的話,此時是否要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判刑呢?
一、被迫犯罪怎么判刑?
有可能判刑,但一般會減輕、免除處罰。我國刑法規(guī)定被迫犯罪叫脅從犯.
我國刑法第二十八條【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yīng)當(dāng)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脅從犯如何認定?
脅從犯的本質(zhì)特征在于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fā)隱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gòu)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于先是被迫參加,而后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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