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第二百六十七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jù)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jīng)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第二百六十九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法院決定逮捕,應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zhí)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第二百七十條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guī)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xiàn)的,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檢察院應作出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jiān)護人,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檢察院做好監(jiān)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guī)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報經(jīng)考察機關批準;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條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fā)現(xiàn)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檢察院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jīng)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六條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規(guī)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規(guī)定進行。
2、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四百五十九條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第四百六十條法院應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共青團、婦聯(lián)、工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團體的聯(lián)系,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審、情況調查、安置幫教等工作的開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積極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百六十一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人員進行,并應保持有關審判人員工作的相對穩(wěn)定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審員,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熱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經(jīng)過必要培訓的共青團、婦聯(lián)、工會、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退休人員擔任。
第四百六十二條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尚不具備條件的,應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或由專人負責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高級法院應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
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統(tǒng)稱少年法庭。
第四百六十三條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
(一)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的案件;
(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并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院長根據(jù)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
第四百六十四條對分案起訴至同一法院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審理;不宜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審理的,可以分別由少年法庭、刑事審判庭審理。
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法院或不同審判組織分別審理的,有關法院或審判組織應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審判情況,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四百六十五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時,上級法院可以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指定下級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審判。
第四百六十六條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開庭時,應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到場的其他人員,除依法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權利外,經(jīng)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四百六十七條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jīng)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到場代表的人數(shù)和范圍,由法庭決定。到場代表經(jīng)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對依法公開審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第四百六十八條確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出庭作證的,法院應根據(jù)案件情況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有條件的,可以采取視頻等方式對其陳述、證言進行質證。
第四百六十九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
查閱、摘抄、復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開和傳播。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
第四百七十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節(jié)開庭準備
第四百七十一條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向其講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告知其審判程序和訴訟權利、義務。
第四百七十二條審判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百七十三條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法院應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第四百七十四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上述人員提出異議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四百七十五條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開庭時已滿十八周歲、不滿二十周歲的,法院開庭時,一般應通知其近親屬到庭。經(jīng)法庭同意,近親屬可以發(fā)表意見。近親屬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是共犯的,應記錄在案。
第四百七十六條對檢察院移送的關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jīng)歷、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現(xiàn)、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況的書面材料,法庭應接受。
必要時,法院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對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自行調查。
第四百七十七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根據(jù)情況,可以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疏導;經(jīng)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測評。
第四百七十八條開庭前和休庭時,法庭根據(jù)情況,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會見。
第三節(jié)審判
第四百七十九條法院應在辯護臺靠近旁聽區(qū)一側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設置席位。
審理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或過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設置法庭席位。
第四百八十條在法庭上不得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妨礙庭審活動的除外。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xiàn)實危險消除后,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百八十一條未成年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適用本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
重新開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準許。重新開庭時被告人已滿十八周歲的,可以準許,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第四百八十二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應根據(jù)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發(fā)育程度和心理狀態(tài),使用適合未成年人的語言表達方式。
發(fā)現(xiàn)有對未成年被告人誘供、訓斥、諷刺或威脅等情形的,審判長應制止。
第四百八十三條控辯雙方提出對未成年被告人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等量刑建議的,應向法庭提供有關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監(jiān)護、幫教以及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的書面材料。
第四百八十四條對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有關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書面材料,法庭應審查并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上述報告和材料可以作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
第四百八十五條法庭辯論結束后,法庭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判決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應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
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可以邀請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以及社會調查員、心理咨詢師等參加。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法庭教育,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法庭應詢問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補充陳述。
第四百八十七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決應公開進行,但不得采取召開大會等形式。
對依法應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宣判時,不得組織人員旁聽;有旁聽人員的,應告知其不得傳播案件信息。
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期宣告判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庭或是共犯的,法庭可以通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到庭,并在宣判后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親屬送達判決書。
第四節(jié)執(zhí)行
第四百八十九條將未成年罪犯送監(jiān)執(zhí)行刑罰或送交社區(qū)矯正時,法院應將有關未成年罪犯的調查報告及其在案件審理中的表現(xiàn)材料,連同有關法律文書,一并送達執(zhí)行機關。
第四百九十條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封存。
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的案件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相關犯罪記錄也應封存。
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向法院申請查詢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應提供查詢的理由和依據(jù)。對查詢申請,法院應及時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四百九十一條法院可以與未成年罪犯管教所等服刑場所建立聯(lián)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況,協(xié)助做好幫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對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進行回訪考察。
第四百九十二條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督促被收監(jiān)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及時探視。
第四百九十三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未成年罪犯,法院可以協(xié)助社區(qū)矯正機構制定幫教措施。
第四百九十四條法院可以適時走訪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免除刑事處罰、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況,引導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承擔管教責任,為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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