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一方婚前貸款購房,離婚訴訟中需要提供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后共同還貸?
答:只要證明還貸的時間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即可,無須提供特別的證明。否認為共同還貸的一方須承擔舉證責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如何證明婚后共同還貸,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
對于婚后共同還貸的證明問題,一般需要提供銀行還貸的記錄單以證明還貸的時間,還要提供結婚證,以證明婚姻關系存續(xù)的期間。
需要從兩個方面掌握。一個是從償還銀行貸款的時間看,還貸的時間只要處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般即可認定是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不必刻意區(qū)分還貸資金來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沒有反證推翻,一方無須提供特別的證據來證明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實踐中有些錯誤認識,即認為夫妻一方還貸時應當保留銀行的轉賬記錄,其實這并無實質意義,無論是以哪一方的名字償還的貸款,只要還貸時間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均屬于共同還貸。因為夫妻雙方的分工協作不同,即使女方為全職主婦,但在子女教育、老人贍養(yǎng)、家務的操持付出了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如果恪守以誰的名義償還的貸款,以銀行轉賬記錄為證明依據的話,無疑對于女方是不公平的。二是看夫妻之間是否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涉案房屋的還貸問題有特別的約定。如果雙方當事人認可或者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夫妻已經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涉案房屋的還貸問題有特別約定,則分割上述不動產時,則否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適用。換句話說,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償還的貸款即視為夫妻共同還款,無須提供特別的證據加以證明,否認是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一方須承擔舉證責任。比如認為貸款是一方父母償還的應當提供父母的還款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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