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傳統(tǒng)的勞資關系中勞動者往往是弱勢的一方,其合法權益往往被侵犯,但近年來隨著勞動法規(guī)的逐步完善和勞動者法律意識的提高,有時用人單位也會成為勞資關系中受傷害的一方。
A用人單位與B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并簽署了勞動合同,B在工作一段時間后由于瑣事與A單位某領導發(fā)生矛盾,便自動離開了單位。一個多月后,A單位接到了區(qū)勞動仲裁委的仲裁通知書。原來B以A未與其簽署勞動合同等為由將A訴至仲裁委,提出了雙倍工資等要求。
A公司經(jīng)過核實,發(fā)現(xiàn)與B簽署的勞動合同早已不翼而飛,遂一面報警求助,一面前來咨詢律師該如何維權。
經(jīng)人介紹,A找到了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宋立峰律師,宋律師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決定代理此案,現(xiàn)案件正在審理中。
由于案件正在審理中,案件其余細節(jié)不便透漏。僅分析本案蘊含的基礎法律關系。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上述法條規(guī)定的很清楚,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未按要求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
本案中,B勞動者明知A單位已經(jīng)按照法律規(guī)定與其簽署了勞動合同,又欲通過司法途徑向A單位主張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從勞動法的角度來說應駁回其請求,從刑法的角度來說,B勞動者涉嫌詐騙等刑事犯罪問題。
勞動者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提高本是好事,既有利于個人權益的維護,也有利于時代的進步。但,如果勞動者想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人為制造機會,意圖獲得不法利益,有句老話說的好,叫:天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
宋立峰律師辦案心得:復雜的案件簡單化,簡單的案件標準化,小案作為大案辦,大案當成小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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