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訴債務人卻查無此人
2011年,張某在其父親的勸說下與其岳父劉某分別將58000元現金借給父親的朋友王某用于生意資金周轉,不成想王某經營生意失敗,導致債臺高筑。一開始張某父親還偶爾能聯系上王某,王某以想辦法還錢為借口推延還款期限。后來王某徹底失聯,張某與家人多方找尋無果,遂訴至商河法院。
法院受理該案后,根據原告起訴的王某的地址信息,依法對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進行郵寄送達,結果郵局以地址不詳和查無此人被退回。隨后,辦案法官又根據兩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到該處進行查訪,均查無此人,王某身份證住址處也查無此人,就如“人間蒸發(fā)”一般。
為了進一步查找王某的身份情況,法官決定請公安機關予以協(xié)助查詢,經公安人員在濟南市常住人口信息欄中查詢,結果竟顯示查無此人。
案件陷入絕境,面對兩原告及家人的無助,法院經研究決定再次請公安機關協(xié)助調查。在公安機關的大力協(xié)助下,在含有注銷、遷出戶口信息欄中查找到王某已于2012年將戶口注銷。注銷原因是王某曾經有兩個戶口信息,一個是農業(yè)戶口,一個是非農業(yè)戶口。案件有了進展,王某終于迫于各方面壓力,主動到法院與辦案法官聯系。經調解,雙方達成還款協(xié)議,該案調解結案。
欠款人失蹤債權人如何討債
債務到期卻找不到債務人,對債權人來說,沒有比這更頭疼的事情了。但是不論債務人是不是故意失蹤,債權人都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討債務:
(一)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開庭通知的被告,法院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庭審中進行缺席審判,經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證明進行審查,然后作出判決。在判決生效后無法獲得清償的債務,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同時《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龐越律師辦案心得:隨著社會經濟的蓬勃發(fā)展,各類案件逐年增多,尤其離婚案件更是與日俱增,這類案件的發(fā)生有各種不同的原因,比如雙方父母介入過多,又或者雙方溝通不良、缺乏彼此的尊重等等,針對種種不同,應分別對待,提供不同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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