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及爭議焦點
2008年5月,張某駕駛掛靠運輸公司并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的貨車,與米某駕駛的未投保摩托車及胡某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米某、胡某及胡某車后座人員唐某受傷,交警認定張某、米某同等責任,其他人無責。后胡某、唐某向法院起訴索賠23萬余元,法院判決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2.2萬元范圍內賠償胡某、唐某損失,米某在其應投保責任限額12.2萬元范圍內賠償胡某、唐某損失,因損失未超過兩份交強險總額,故無需再按事故責任劃分民事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米某各自賠償11.6萬余元,張某、運輸公司對米某應支付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依判決支付11.6萬余元后,因米某下落不明,其應承擔的賠償款11.6萬余元由連帶責任人張某支付胡某、唐某8.9萬余元后,張某轉向保險公司索賠未果,遂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1.張某再次賠付責任性質?2.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裁判要點
1.保險賠付。被保險人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在第三者責任險范疇,保險人對此不負賠償責任。根據(jù)商業(yè)三責險文義,保險人僅對被保險人直接侵權所致?lián)p失承擔賠付責任,而連帶責任與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之間并無直接因果關系。同時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保險人只依據(jù)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應負的責任比例進行相應賠償,所謂責任險應依據(jù)有責任有賠償,無責任無賠償,多少責任多少賠償?shù)脑瓌t。連帶責任雖系民事賠償?shù)囊环N責任類型,但該處責任與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二者含義并不相同,保險人所應賠償?shù)牡谌哓熑坞U僅對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而衍生出的賠償責任進行賠付,而不涉及其他。連帶責任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責任形式,《保險法》并未規(guī)定連帶責任屬第三者責任險范疇,且雙方在保險合同中也未對此進行約定,故被保險人所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疇。
2.追償對象。本案中,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的限額內進行了賠付,而該賠付數(shù)額正是張某在事故中所應負的責任比例所生賠償。至于張某為米某連帶賠償?shù)牟糠?,該責任最終應由米某承擔。其基于共同侵權而生的連帶責任應當而且可以通過追償?shù)姆绞絹韺崿F(xiàn),現(xiàn)其將這種連帶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來承擔,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應駁回張某訴訟請求。
裁判依據(jù)或參考
1.法律規(guī)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實施,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76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p>
《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第10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1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钡?2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p>
《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第87條:“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shù)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钡?30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p>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2月21日法釋〔2012〕19號)
第13條:“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qū)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法釋〔2003〕20號)
第3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shù)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jù)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p>
第5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p>
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yè)務意見
○ 共同過失致人損害的責任如何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兩機動車違章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到損害,屬于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無意思聯(lián)絡數(shù)人侵權屬于共同侵權時,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屬于單獨侵權時,各行為人分別承擔責任。賠償權利人只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堅持對部分共同侵權人放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得干預,但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的訴訟侵權的侵權人應當承擔的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并應當從判決總額中予以扣除,剩余部分由應當承擔責任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 未被起訴的共同侵權人如果無法確定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編寫組:“如果未被起訴的共同侵權人無法確定,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關于被告必須明確的規(guī)定,該糾紛可以在原告與已經(jīng)確定的被告之間進行。但應當注意的是,這種無法確定是指該人的自然情況以及為民事訴訟進行所必需的聯(lián)系地址的不明。比如,共同侵權人之一僅有一個綽號,至于其住所地等情況均為不明。如果其住所地是確定的,只是無法查找,則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送達方式解決之。不能僅以可能會造成‘訴訟拖延’為由,簡單處理并損害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或者訴訟權利。”
○ 對人民法院就免除債務的份額不服并提起上訴的主體資格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編寫組:“賠償權利人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之訴訟請求的意思表示一經(jīng)確定,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就應當從賠償總額中對賠償權利人放棄部分予以扣除。剩余部分由應當承擔責任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對人民法院確定的共同侵權人各自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賠償權利人如果認為判決確定的被放棄的共同侵權人所應承擔的份額過重,可以上訴。未被放棄訴訟請求的共同侵權人若認為判決確定的被放棄訴訟請求的共同侵權人的責任承擔份額過輕,可以提起上訴。因為對上述當事人而言,該判決確定的內容關系到他們的實體權利。對此不服的,理應享有上訴權?!?/p>
○交通事故中雙方對事故發(fā)生均具有過錯,其對無過錯的第三方造成的損害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編寫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shù)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jù)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雙方過錯造成無過錯的第三方損害,有過錯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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