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個話題,其實是一個毒品犯罪領域里犯罪行為多元化發(fā)展的一種新形態(tài),往往在零包毒品犯罪或者常發(fā)案于毒品消費領域。如何來評價,我個人認為,不能簡單回應,應該有多種情況會出現,可以說,每一種情況對應出的行為人的行為類型不同,所成立的罪名也不同。分而述之,有如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接受轉委托的行為人不知道代購人是為他人代購的,如果不以牟利為目的,其行為所涉案的毒品數量沒有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數量要求的,則不成立犯罪;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數量要求的,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二種情況,接受轉委托的行為人知道代購人是為他人代購的,且不明知委托人有販賣毒品罪的故意的,如果其行為所涉案的毒品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數量的,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反之,則不為罪。
第三種情況,接受轉委托的行為人知道代購人是為他人代購的,且明知委托人有販賣毒品罪的故意的,依據部分共同說及毒品犯罪領域特有的刑法理論,則可以認定委托人、轉委托人和受托人成立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第四種情況,接受轉委托的行為人無論是否知道代購人為他人代購而故意加價賣給代購人的,成立獨立的販賣毒品罪。
第五種情況,接受轉委托的行為人知道代購人代購毒品后加價交給委托人的,則該行為人與代購人之間成立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而委托人與代購人、接受轉委托的行為人不成立販賣毒品罪的共犯,委托人與代購人的關系則轉化為上線與下線的關系。
第六種情況,接受轉委托的行為人知道代購人所代購的毒品是為委托人吸食而用而積極為代購人進行購買毒品的,數量達到了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標準的,則三者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反之,則不為罪。
以上六種情況,究竟接受轉委托的行為人成立何種的犯罪,要結合案卷證據以及各行為人的主觀責任要素和構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具體情況來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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